2021年渔船油补什么时候发-米乐app官方
1.2021年渔船还有柴油补贴吗
2.烟台渔船柴油补贴3年没发
3.2022渔船燃油补贴发放标准
4.广东内河渔船报废补贴多久可以领到
5.2020年广西钦州市渔业油补什么时候发放到渔民手上
6.江苏渔船燃油补贴到哪里能查到
7.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文内容
8.2021渔船油补什么时候发
法律分析:渔船根据船体不同,补助标准不一,符合政策的是有补贴的。
法律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渔船更新改造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得超过补助标准上限。
第十八条 钢质渔船补贴上限标准具体分为以下十四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5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0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1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2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25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4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6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75万元,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9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90万元,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1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20万元,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60万元。
(11)40米船长<4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250万元。
(12)45米船长<50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300万元。
(13)50米船长<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350万元。
(14)船长在55米以上(含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400万元。
2021年渔船还有柴油补贴吗
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
1. 油补时间发放工作是前期分配清算资金,将油偿资金转入财政账户后进行核对,公示后有序发放。财政资金每年更换时都要检查。只要资金到位,就会及时发放。根据过去的惯例,时间预计在3月或4月,长春市出租汽车所有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均可登录长春市网站或交通信息港,进行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等相关信息查询,同时长春市交通部门还可到长春市地方公路运输管理局在公共补贴资金中分发对象信息。
1. 燃油补贴为目标的渔业生产,应当符合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国内海上渔船和内陆渔船均应持有有效渔船证书,一年内从事捕捞活动不少于3个月。养殖渔民(渔业企业)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滩涂养殖使用证书和渔船证书(证),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的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渔船须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的远洋渔业生产。出租车燃油补贴:根据车辆数量、车型、行驶里程计算补贴年度内合法经营的成品油使用量。
2.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网上预订出租车价格,实施政府定额或政府指导价的邮轮出租车价格。对于政府设定的价格或价格管理现状,有必要制定并及时调整出租车费的水平和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出租车费,充分发挥杠杆作用的运费在调节供给和需求的出租车运输市场。推进出租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通过综合措施逐步取消补贴,推动出租车回归合法地位。
3.《城乡公路客运产品油价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油品的补贴,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对农村客运、出租车经营者的车辆数量、车数和里程进行补贴。计算核定在补贴范围内每年合法经营的成品油消耗量。
烟台渔船柴油补贴3年没发
2021年渔船还有柴油补贴。
燃油市场调研显示,渔业成品燃油补贴的对象包括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作为补助对象。
不管是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还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都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一个年度内从事捕捞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养殖渔民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捕捞渔船要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渔船的主要证件有捕捞许可证、ais证书、船舶合格证书、 船员保险、船舶所有权证书、船东身份证。
捕捞许可证是有国家水产局所颁发的 ,国家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目前已经停止开放注册。如果想获取本证件只能向其他拥有本证件的船东购买过户,正因如此又加上燃油补贴国内出现了许多船东卖船不卖证现象,其价格也是相当的高昂。以237千瓦的渔船为例,其价格在60万到80万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2022渔船燃油补贴发放标准
您要问的是烟台渔船柴油补贴3年没发的原因是什么吗?停发补贴。根据查询大众网显示,有政策出台公布:自2020年起,对作业类型为拖网的捕捞渔船,不再发放补贴。渔船是用以捕捞和采收水生动植物的船舶。
广东内河渔船报废补贴多久可以领到
您是想问2022渔船燃油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吗?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渔船燃油补贴标准因渔业船舶用途和作业方式不同分为两种(内陆):内陆捕捞渔船按主机功率每千瓦339.66元计补;淡水养殖船按主机功率每千瓦226.44元计补。2022年中央财政下达淮安市渔用柴油补贴资金7055.28万元,补贴对象为2008年3月31日登记在册,目前仍从事渔业第一产业(含内陆捕捞、淡水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或渔业企业。从事内陆捕捞的机动渔船,必须同时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从事养殖用机动渔船必须同时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补贴标准因渔业船舶用途和作业方式不同分为两种(内陆):内陆捕捞渔船按主机功率每千瓦339.66元计补;淡水养殖船按主机功率每千瓦226.44元计补。同时,为了防止渔民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顾渔船航行生产安全性,盲目增加主机,对内陆水域渔船主机数量及功率补贴最高标准进行限定及单船5吨(含5吨)以下总功率不超过17.6千瓦、单船5-10吨(含10吨)总功率不超过26.4千瓦、单船10吨以上总功率不超过35.2千瓦。预计全市将有11436艘渔船享受到国家柴油价格补贴,比去年增加5294艘。补贴资金通过财政“一折通”直接发到渔船所有者。
2020年广西钦州市渔业油补什么时候发放到渔民手上
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通过查询《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得知,当渔船报废工程完工后,进行申请,6个月内补贴即可领到。补贴是由制造商或批发商传递给零售商并给予其销售职员用于主动性销售某种商品的费用。
江苏渔船燃油补贴到哪里能查到
2020年年底。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20年渔业油价补贴2020年年底前发放到户。钦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级市。地处广西南部沿海,北部湾北岸,东与北海市和玉林市相连,南临钦州湾,西与防城港市毗邻,北与南宁市接壤。全市陆地总面积10897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562.64公里。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文内容
江苏省渔业渔政信息网。江苏渔船燃油补贴的具体信息可以在江苏省渔业渔政信息网上查询,该网站提供了江苏省渔业渔政相关政策、法规、公告等信息,同时也提供了渔船燃油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流程和相关政策解读。渔民可以通过该网站了解到自己的补贴申请情况、补贴金额等信息。此外,渔民也可以向当地的渔业渔政部门咨询相关信息。
2021渔船油补什么时候发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助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
(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农业部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
(三)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省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
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本辖区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第十三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于4月30日前,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下达后,为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柴油成本支付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核定的各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的补助金额,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审计署。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将会同农业、审计部门,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省级财政、渔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本省(区、市)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渔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2021年渔船油补在九月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2021年渔船有燃油补贴的,但是补贴基数将在2020年的基础上有所下降。2021年渔船要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去村委会申请办理油补,要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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